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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杂志首次提出“人民公社”的名称 - 1958年7月1日

    1958年7月1日,《红旗》杂志第3期《全新的社会,全新人》一文中,比较明确地提出“把一个合作社变成一个既有农业合作又有工业合作的基层组织单位,实际上是农业和工业相结合的人民公社”。这是在报刊上第一次提到“人民公社”的名称。接着在7月16日《红旗》杂志第4期《在毛泽东同志旗帜下》一文中又指出:“毛泽东同志说,我们的方向,应该逐步地有次序地把工(工业)、农(农业)、商(交换)、学(文化教育)、兵(民兵,即全民武装)组成为一个大公社,从而构成为我国社会的基本单位。在这样的公社里面,工业农业交通是人们的物质生活;文化教育是反映这种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在全世界人剥削人的制度还没有彻底消灭以前,这种全民武装是完全必要的。”
    人民公社既是生产组织,也是基层政权。1958年在人民公社化运动中由农业生产合作社联合而成,一般一乡建立一社。1962年起实行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组织所有,以生产队的集体所有制经济为基础的制度。生产队是人民公社的基本核算单位。社员参加集体生产劳动,按照各人所得劳动工分取得劳动报酬。社员可种植少量自留地和经营少量家庭副业。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后,为了改变人民公社制度下存在的平均主义和社员缺少经营自主权的状况,农村普遍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农村建立乡政府和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基层政权机构和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分开设立。至此,以“政社合一”和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人民公社遂告解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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