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马关条约》签订 - 1895年4月17日
中日马关条约,原名《马关新约》,日本称为《下关条约》或《日清讲和条约》。《马关条约》的签署标志着甲午战争的结束。《马关条约》为一个日本剥削中国主权的不平等条约。
1894年,日本在美英帝国主义的支持下发动了侵略中国的“甲午战争”。由于清政府腐败,一味妥协退让,致使清军丧师失地:先败于朝鲜,后败于辽东,北洋舰队全军覆没。清军全面溃败,京津危急。面对这种形势清政府惊恐万状,决意乞和。
美国为扩大它的侵略利益,乘机“出面调停”,单独操纵中日之间的和谈,在美国的示意下,清政府于年底派遣户部侍郎张荫桓和湖南巡抚邵友濂为全权大臣,前往日本广岛议和。日本方面认为张、邵两人官位太低,拒绝谈判,要求清政府派北洋大臣李鸿章去日本。
1895年3月19日,李鸿章带着儿子李经方和美国顾问科士达等随员100多人,以“头等全权大臣”的名义抵达日本马关,与日本首相伊藤博文商订和约。马关议和从3月24日正式开始,在谈判桌上,日本在美国的支持下,对李鸿章进行讹诈、恐吓,威逼李鸿章在一份早已拟好的条款上签字。
1895年4月17日(清光绪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三日),在日本马关(今下关)春帆楼,由清朝钦差头等全权大臣李鸿章、钦差全权大臣李经方和日本内阁总理大臣伊藤博文、外务大臣陆奥宗光签订。
该条约共11款,附有《另约》、《议订专条》各3款。主要内容;(1)承认朝鲜“独立自主”,即清朝承认日本对朝鲜的控制权;(2)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和辽东半岛割给日本;(3)赔偿日本军费白银2亿两;(4)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船只可沿内河驶入;(5)允许日本人在中国的通商口岸任便设立领事官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产品与进口货物同样免征一切杂税,并可在内地设栈存放;(6)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中国人(汉奸)。
同年11月8日,中日双方又签订了《交收辽南条约》,中国用3000万两白银“赎回辽东半岛”。
《马关条约》使中国丧失了台湾和澎湖列岛,付出了数目空前的赔款。它标志着外国资本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即帝国主义阶段。这种侵略的特点是资本输出与领土掠夺。这个条约的许多条款都体现了这些特征。《马关条约》签订后,遭到了全国人民的反对,人们痛骂李鸿章是“卖国贼”,要求清政府严办李鸿章。台湾人民更是义愤填膺。他们纷纷组织义民军,推举台南守将刘永福任军统,共同抗日。台湾军民在极度困难的条件下仍然坚持战斗。最后,义军大部分战死。台湾军民4个多月的抗战,给了日军以沉重打击,杀伤敌人3万多。在这以后漫长的半个世纪中,台湾人民反抗日本侵略的斗争始终没有停止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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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4年 纂辑《全唐文》告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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